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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欺诈上市须重罚公司及控制人

发布时间:2021-01-21 14:08:18 阅读: 来源:衣帽架厂家

打击欺诈上市须重罚公司及控制人

万福生科30日公告了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公司欺诈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被处罚金850万元;原实际控制人龚永福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850万元的罚金影响公司2014年损益情况,但在实际控制人变更带来重组预期的影响下,万福生科当天涨停,且已是连续第5个涨停。  对于上述判决,投资者很容易将其与绿大地案进行比较。根据2013年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绿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其中欺诈发行罪的罚金为1000万元;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案相比,媒体的评价是“相比绿大地,万福生科此次的量刑较轻。”

其实,万福生科欺诈发行的违法严重程度不比绿大地轻。万福生科2008年至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12262万元、14966万元、19074万元,虚增营业利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而绿大地上市之前虚增资产7011万元,虚增收入2.96亿元;上市后虚增资产2.88亿元,虚增收入2.5亿元。  再从非法募集资金来看,绿大地非法募集资金3.46亿元,万福生科非法募集资金4.25亿元。我国相关法律对欺诈发行犯罪行为设定的罚金与非法募集资金金额挂钩,即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万福生科此次被罚850万元,相当于其非法募集资金的2%。就罚金与非法募集资金的比例而言,万福生科所受的处罚轻于绿大地。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欺诈发行案中的保荐机构处罚力度加大。证监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2倍罚款,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这一处罚力度大于此前造假上市案相关中介的处罚。绿大地案中,联合证券被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换言之,万福生科案对保荐机构的处罚由绿大地案的“没一罚一”升格为“没一罚二”,且涉及到暂停保荐机构资格。  对万福生科的处罚轻于绿大地,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造假的上市公司与公司控制人是欺诈发行的违法利益最大获取者,也是造假案的始作俑者,先有造假的公司及控制人,再有作为造假“帮凶”的保荐机构。“打蛇打七寸”,重罚保荐机构的同时,更该重罚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而在万福生科案中,公司先是被行政处罚30万元,再被刑事处罚850万元,被罚总额远低于保荐机构的受罚金额;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龚永福先被行政处罚30万元,再被刑事判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即将跨入的2015年,将积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形成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的法治环境,是推进注册制改革需要创造的条件。即便退市新规对欺诈发行的公司将实施强制退市,以及民事赔偿机制不断完善,重罚违法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仍不可或缺。  正如相关市场人士提出,对欺诈发行不仅应考虑给予顶格处罚,而且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现行《证券法》第183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此法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仅能最高处罚30万元,经济处罚的力度如同“隔靴抓痒”。对公司即便顶格处罚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5%,也比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低。这样的违法成本能够产生多大的惩戒力度,是《证券法》修订时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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