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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欺诈上市不能只靠承诺

发布时间:2021-01-21 13:59:57 阅读: 来源:衣帽架厂家

打击欺诈上市不能只靠“承诺”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照今年6月证监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以及今年9月13日证监会内部闭门会议提供的《内部讨论稿》,这次正式发布的《意见》,明显强调了对欺诈上市行为的监管,这也是《意见》的最大亮点所在。  对于IPO制度的改革完善来说,如果不能有效地对欺诈上市行为进行监管与打击,那么这样的IPO制度是不完善的,其执行的结果必然会给市场带来大量的问题,包括IPO公司欺诈上市的前赴后继。所以,这次证监会发布的《意见》用大量的条款来加强对欺诈上市行为的监管工作。  但《意见》也存在明显的软肋,那就是证监会对欺诈上市行为的监管,是建立在当事人承诺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比如要求发行人承诺在出现欺诈上市行为时,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则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但问题是,这种承诺是不能代替法律法规的,如果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不守承诺,监管部门似乎也奈何不得。实际上在中国股市,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不守承诺的事情比比皆是。虽然《意见》也强化了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但这些约束措施能否最终约束当事人,能否保证承诺的兑现,恐怕也是未知数。对于那些欺诈上市的公司来说,难保其承诺的约束措施不是欺诈。  这个问题凸现出来的是《证券法》滞后所带来的尴尬。因为目前《证券法》对欺诈上市行为的打击明显不力,所以才有了《意见》要求当事人进行承诺的做法,以便通过当事人的承诺来弥补《证券法》的短板。进一步讲,即便证监会有意推行这种承诺的做法,那也需要有法律做保障。因此,尽快修改《证券法》,加大对欺诈上市行为的打击力度,才是当前中国股市打击欺诈上市行为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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